孩子大白天被抢,父亲当街反杀3人贩子将获刑,律师当庭怒斥不公

据因为有法报道:
案例摘要:
是什么抓住了父爱的把柄?
吴某是一名拳击教练,常年在外工作,疏于照顾家庭。今年假期回家陪妻儿父母。某日,吴某与其儿子小亮准备出门旅行,提前一天他们才为此做准备。
小亮满心期待和父亲一起出门的日子,吴某陪儿子上街购买生活用品以及旅行装备。
走在商场小亮吵着父亲要吃冰淇淋,吴某便让他原地等着,自己为儿子买冰淇淋,父子俩挥手互相等候。
不料在吴某等冰淇淋时,听到后面一阵骚乱和小亮的呼喊声,他一扭头便看见三个人围着自己的儿子,只一秒其中一个男人便把小亮夹在腋下,准备将他掳走,他们三个团伙作案。
吴某看见后怒火中烧,急忙追赶过去,两男一女跑着捂着他的口鼻将小亮抬走,他们冲出商场外。
吴某身手矫捷,跑过去时一脚将其中一男子踢倒在地,另外两名同伙看状还在抱着小亮跑。他与男子殴打在一起,他虽是拳击教练,但有点儿不及这名男子的身手,他猛地发力将男子撞倒在地。
这时吴某救儿子心切,追赶另外一男一女两名人贩子,人贩子体力耗尽便又与吴某搏斗起来,只剩另外一名女子在搂着小亮,防止他逃跑。
这名男性人贩子在和吴某互搏中,身手不及吴某,被吴某连捅数刀后死亡。
附近有热心群众看到,纷纷前来帮助,但迫于吴某的状态和其手中的刀,不敢贸然上前,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最后这名女子见状,扔开小亮就势逃跑,不料被吴某追上连砍数刀,不久后警察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第一名男子胸前被捅一刀,腹部被砍一刀,腿和胳膊分别一刀。经抢救后,无效身亡。
第二名男子和另外一名女子也经抢救无效当场身亡。围观群众皆窃窃私语。
有人说“认为这件事情并不是吴某的错,人贩子本就该死,他也算是为民除害了,而且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嘛!”
有些路人欲言又止,但还是经不住他们三言两语的语言攻击,便说出自己的想法:“虽然人贩子带走了他儿子,这不是没成功吗,何必将三人全部捅死赶尽杀绝呢?太没理智了吧”
另一种声音又说:“这个父亲太过激了,人贩子固然可恨,法律会制裁他们,要用正当的方法,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
之后,警察的到来将吴某带到公安局询问做笔录,记录案发时的情况,随后警察得知当时的情况。但是,案发时其中还有一件事没有作出说明,警察询问时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最后说出了中间部分插曲,吴某得出结论。
冰淇淋店老板是人贩子的同伙!
经吴某陈述,笔录记载“当时小亮要吃冰淇淋,我去给他买的时候,那个时间点商场里和外面人并不多,也就是说买冰淇淋的店里顾客也是屈指可数,当时冰淇淋店老板便与我闲聊,问我家里是哪儿的,做什么工作的,家里有几口人,老婆是做什么工作的?
慢慢悠悠,其实当时我是有点儿着急的,毕竟小亮还在等我。”
“后面他就开始问我关于孩子的事情,问他几岁了,性格怎么样呀,有没有上学的,在哪里上学的,提起小亮的事情我顿感骄傲,便止不住的说关于小亮的事情,现在想来,怪我不注意隐私了.”
“提及之后竟还问了我小亮的血型,我当时深感疑惑,但并未有所防备,他手里还拿着手机,时不时的感觉到他像是在打字,现在想来可能是与同伙报备情况。”
“后来我一直问他冰淇淋做好了吗,他便敷衍回答,嗯嗯额......快了快了快好了,店员已经在后面做了,您稍等一下。他一直在拖延时间,肯定是同伙,你们快调查一下,快去抓他!”
警察不禁发出疑惑,派人查了这位冰淇淋老板的家庭住址和社交信息。只好派出两位前去调查,来到冰淇淋店让老板配合案件调查,询问做笔录,这位老板讲话支支吾吾,甚感紧张。警察提出要在店里坐坐,一段时间之后,他们发现店里客流量并不多,客人稀稀疏疏。
“今天失手了,还赔了三个兄弟,警察今天去店里问话了,我挺害怕的,怎么办啊?要不要先出去避避风头?”
“最近先停一段时间吧,我给你买张票,你先出去放松几天.”
听到这儿,两位警察迅速向警局发出支援信号,对这两名人贩子同伙实行抓捕。经调查发现,他们是一个犯罪团伙,还有下家,由于此次的失手,警察将他们一窝端了。
避免了他们再次拐卖儿童,然而不幸的是,公诉机关检察院对这件案件提起诉讼,配合警察展开调查。他们认为此次事件造成三位人员死亡,虽吴某配合警察抓获了几名人贩子团伙,但杀人的事实是不能磨灭的。
他的家人对这件事悲痛不已,他的妻子更是伤心欲绝,认为“吴某并没有犯错,只是在保护自己的家人,不应该由吴某来承担这一切。
人贩子本就是社会的毒瘤,吴某这么做也减少了国家的坏人。不能让孩子没有父亲,我请求法院轻判!”
以案释法:
有律师认为吴某的做法是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律师认为吴某在对人贩子实行伤害时,当时吴某同时在受到不法侵害,儿子还在对方手里,必须实行反抗,他采取的行为属于保护自己,也是对儿子的一种保护,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但法院认为,当时吴某杀害前两名人贩子的时候,儿子还在人贩子手中时,属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且需要保护其存在的安全,所以实施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当他杀害那名女子时,已经脱离了侵害进行时。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故意杀人。
如何看待法院判处吴某故意杀人,处无期徒刑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法院鉴于吴某杀死了三名人贩子,且认错态度良好,判处其无期徒刑。
结语:
冲动行为不可做,坏人应当交给法律来审判!不然只会毁了自己,毁了家庭,此后家里的重担又压在了吴某妻子的身上。吴某称为了孩子他并不后悔,只是方法不对!
老金:法律对歹徒的宽容就是对好人的作恶!而人贩子是歹徒中最坏的歹徒!他不仅伤害了被贩卖的一家人,两家人,而是使十四亿人失去了甚至被剥夺了生儿育女的兴趣与乐趣!!!每看到幼儿园小学门口早晚水泄不通的场景,就遏制不住对人贩子切齿的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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