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A《反洗钱法案》,FTX后的「亡羊补牢」?

   日期:2024-12-26    作者:p8brp 移动:http://mip.riyuangf.com/mobile/quote/41378.html

2022 年末,FTX 事件为全世界的虚拟资产监管机构敲响了警钟,面对蓬勃发展的新兴金融科技,我们应采取何种监管手段才能使其既发挥惠普金融的作用又能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作为走在虚拟资产监管前沿的主要国家,美国于 2022 年末公布了一项关于加强虚拟资产监管的立法草案:《数字资产反洗钱法》(Digital Asset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这也是美国在 FTX 事件后,第一份有关虚拟资产监管的立法草案。

无论该法案最终是否能获得通过,我们得以从中一窥美国虚拟资产监管的方向的道路并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2022 美国数字资产反洗钱法概述

2022 年 12 月,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 Elizabeth Warren 和 Roger Marshall 提出了一项新的立法:《数字资产反洗钱法》,时值美国最大的中心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一的 FTX 由于金融监管的缺位,发生了严重暴雷事件,其实控人更是被指控涉嫌诈骗等多项罪名。二位议员据此主张:需要将现有的、传统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反洗钱法律和规则扩展到虚拟资产监管领域。虽然以反洗钱为名,但实际上却是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和其他制度相配合,达到对各虚拟资产平台的强监管目的。

该法案一经公布就引起了众多争议。一方面,美国的虚拟资产行业希望美国政府在联邦层面出台一个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各州对于虚拟资产的行政许可法之间缺乏统一性(典型的区域性行政许可如纽约州 Bite licence),加之各州错综复杂的汇款许可制度,为金融创新带来了很多障碍,创建一家合规的、全球化的虚拟资产交易所成本极高。因此,对于联邦层面的虚拟资产立法监管,行业总体上持期待态度。但另一方面,从美国各州和世界范围内的立法经验来看,虚拟资产监管尚不成熟,除了采取「一刀切」政策的国家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真正走出了一条可供参考的道路(否则类似 FTX 和门头沟事件也不会在今年内频发)。因此,总的来说此次《数字资产反洗钱法》是一部带着期许又充满争议的立法。

总之,这部短短七页的法案目前似乎尚不足以支撑起美国虚拟资产行业对于建立一套平衡各方利益、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规范的期许。

首先,我们来看该法案给出的虚拟资产(DIGITAL ASSETS)的定义:数字资产是指使用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或类似方式发行或转让的资产,包括而不限于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硬币(coins)和代币(tokens)。与 FATF 和欧盟对虚拟资产的定义相比,该法案沿袭了美国虚拟资产立法中一贯的简洁,为了提升可操作性,更是直接给出了较为具体的虚拟资产表现形式和种类。

其次,在具体监管规则层面上,该法案的亮点在于引入了传统金融监管规则:任何通过软件开发(包括非托管钱包提供商等技术开发者)或验证网络上的交易(也就是矿工等区块链节点的参与者)来帮助维护公共区块链基础设施的人必须注册为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而作为一个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此外,每个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托管加密金融机构和现有的没有严格分类和界定的虚拟资产金融服务商,将被禁止使用任何隐私交易工具(隐私交易工具如已经进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制裁名单中的 Blender 和 Tornado Cash ,这类隐私交易工具可以有效的隐藏虚拟资产的资金来源及流向,可被用于洗钱)或隐私币(典型的隐私币如 Zcash、Monero 等)交易,无论这些交易是否涉嫌违反任何法律,或仅仅只是保护用户或金融机构的交易隐私。

二、立法评析

客观来说,飒姐团队并不认为目前公布的《数字资产反洗钱法》是一个能推动当前 Web3 网络、区块链底层技术以及虚拟资产行业发展的良法,如果该立法真正实施很有可能会对虚拟资产的技术创新产生很大的限制。

首先,立法技术粗糙,监管范围过大。《数字资产反洗钱法》并没有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作出严格的分类和界定,而是笼统地将钱包服务提供商、矿工及各种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与真正涉及提供虚拟资产金融服务的中心化加以所混为一谈,粗暴的将金融风险较低的非托管基础设施提供商和 Web3 应用软件开发商纳入了金融监管范畴。如此一来,直接将执法机关的监管义务赋予了(不确定是否有监管能力的)公链网络验证者(矿工)和软件技术开发团队。实际上,这一举措根本就没有任何针对 FTX 暴雷的反思,单纯的将监督义务强加于虚拟资产行业的参与者,并不能解决中心化交易所现存的任何问题,反而直接增加了这些主体的合规成本。

其次,该法案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嫌违宪。如果通过,该法案是否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还是一个未知数,其很有可能会面临美国法院的违宪性审查。这是因为,《数字资产反洗钱法》要求虚拟资产软件开发商(人员)在发布代码之前进行强制注册,该行为涉嫌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通说认为,第一修正案的表述确立了三个自由:宗教自由、表达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自 20 世纪以来,美国已经通过以(1)《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和(2)伯恩斯坦诉合众国案(Bernstein v. United States)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一项规则:代码即言论,代码自由即法律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这种针对虚拟资产技术开发者代码的事前审查注册制度(法案要求程序员或及技术开发者只能发布符合《银行保密法》规定的内容),有可能涉嫌违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一直以来都乐见世界范围内对于虚拟资产的各种立法和监管,这对于我国来说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经验。此次美国《数字资产反洗钱法》草案的公布,飒姐团队大胆预测,如果不能进一步采取更精细化的立法手段,在划定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对不同赛道参与者分类监管并平衡好各方利益,那么该法案几乎没有机会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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