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昇法律】涉外域名权属纠纷管辖确认

   日期:2024-12-26    作者:bynami 移动:http://mip.riyuangf.com/mobile/quote/37699.html

Broad Think

博昇律师

大部分顶级域名由于其适用于全球市场可能存在涉外纠纷,在域名纠纷中如何破解管辖的问题?本所将依据过往办案经验进行梳理。


案情简述:中国企业被海外公司在美国Forum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请求依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将中国企业所有的域名转移给海外公司。经过美国Forum仲裁中心偏向性地裁定,认定中国企业域名侵权,并要求在裁决10日后将中国企业的域名强行转让给海外公司。对于美国FORUM的不公正裁决,现中国公司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积极向中国法院寻求公正判决。

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1.1有约定从约定

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系《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根据该规定适用约定管辖。
若存在涉外当事人,也应根据第277条:“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判断是否存在约定管辖。

1.2没有约定时,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对涉案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 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地的,选择适当连结点可由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涉外案件管辖中更加复杂,若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地,需要考虑被告在中国是否有代表机构或业务部门、是否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等。

①域名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一款确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纠纷解释》)第二条,可将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依据,主张适用“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规定建立管辖。

②域名权属纠纷诉讼——选择适当连结点

对于并非是侵权之诉的其他域名纠纷的诉讼如权属纠纷该如何确定管辖呢?
《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二款也给出了依据:“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本案裁决所依据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第1条:“共同管辖指法院管辖区位于:

(a) 注册商总办事处(假设域名持有者已将其注册协议提交给该管辖区以寻求法院对涉及域名使用或因域名使用而引起的争议的判决);

(b) 在向提供商提交投诉时注册商 Whois 数据库中显示的域名持有者用于注册域名的地址

另外,第3(b)(xii)条规定:“声明投诉方如对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疑义,将把相关投诉提交给已确定的一个以上共同管辖区内的管辖法院。
综上,本案的地域管辖根据连结点可以确定为域名注册商所在地域名持有人所在地

2.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根据《域名纠纷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例外性规定,北京、广州、杭州的域名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可直接选择三地的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但本案的案由较为特殊,确认不侵权和域名权属纠纷之诉的案由是否属于侵权之诉?
根据本所在实际立案中的经验,确认域名权属不属于侵权纠纷,属于“其他类型的案件”
根据上海市法院对于涉外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答复:“对于涉外、涉港澳台的知产民事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其他类型案件,一般由各区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在本所律师实际与法院沟通后,最终选择了以域名持有人中国公司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由域名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撰稿人:原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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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光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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