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
#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认定加班证据#
冲上热搜
这个话题显然触发了
众多打工人的情感共鸣
引发热议
网友热议
“狠狠码住”
“领导点赞就是加班证据,学到了!”
“领导以后都不给我点赞了”
“能不能不上热搜,以后该怎么留证据”
这种朋友圈截图
可以作为加班证据吗?
法院判了!
▲此图为案件示意图,非证据图。图源:上海市总工会微信公号
网友点赞
许多网友纷纷为判决结果点赞!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
额外产出应该得到尊重
▲图源网络
下班后回复微信
算加班吗?
有人获赔3万元!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这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该起案件中,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接受采访时说到:“这个案件就确立了一个新的裁判规则,就是在下班以后,那么在网络上面实质从事劳动,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的,也应当要认定为是加班。”
这种“隐形加班”
如何保留证据?
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法院需核对证据的真伪,才能确定其是否为有效证据。也就是说小杨的截图如果是真实的,那就是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 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都学到了吗~~
来源:央视网、新京报、上海市总工会、中国裁判文书网、封面新闻、网友评论等
责编: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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