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管理政策要求,保障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服务稳定有序,规范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实现安全检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的申请和办理。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具体类别见《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依据《国家认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的公告》(2018 年第12 号),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机构名单如下:
(一)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三)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实验室;
(四)信息产业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7 年第1号)。
(三)《国家认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的公告》(2018 年第 12 号)。
(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统一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的公告》(2022 年第 1号)。
(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1号)。
(一)申请者
1. 境内厂家生产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由其生产者负责申请检测,生产者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2.境外厂家生产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由境外生产者指定并授权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申请检测并在中国境内代理销售,申请者须具备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二) 申请产品
申请产品类别符合《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中产品分类。
(一) 申请材料清单
1. 检测申请表 ;
2.申请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 或法人证书 (复印件 ) ;
3.产品技术白皮书;
4.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申请者承诺声明 ;
5.代理境外产品授权书 ;
6.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安全检测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起止时间见《安全检测证书》 )
申请者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者可通过安全检测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向原证书发放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请者更名承诺声明 ( 见附件六) ;
( 二) 有效期内的《安全检测证书》 (原件 ) ;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 ;
(四)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以上变更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平台,对应的纸质材料寄送到原证书发放机构的指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