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案号:(2022)浙0192民初3393号】,确认争议域名mohu.com由原告冯文佳持有,不转移给美国莫特纳斯有限责任公司(Motennas,LLC)。
本案是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含会律师团队与域名行业专家王培陛先生强强合作,获得的又一域名胜诉案件,该案件通过诉讼成功推翻美国国家仲裁论坛在2022年4月份做出的裁决结果(案件编号FA2203001986623:将mohu.com域名转移至美国莫特纳斯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通过中国诉讼程序,将美国公司在美国仲裁机构FORUM的恶意仲裁推翻,成功夺回域名持有人通过合法拍卖取得的域名。
一
双方当事人及争议域名情况
本案争议域名为mohu.com,最初注册于2000年1月12日,原告冯文佳先生在2021年6月14日经过竞价拍卖方式合法取得,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将域名转移至其名下。争议域名注册商为22net,Inc。
本案被告美国莫特纳斯有限责任公司(Motennas,LLC),成立于2019年11月12日,位于美国密苏里州。
二
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阶段裁决过程
2022年3月2日,美国莫特纳斯有限责任公司(Motennas,LLC)因对冯文佳先生持有争议域名mohu.com有异议,向美国国家仲裁论坛(FORUM)提起投诉,要求将争议域名mohu.com转移给美国莫特纳斯有限责任公司(Motennas,LLC)。
2022年4月20日,美国国家仲裁论坛(FORUM)适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及相关文件,做出案件编号为FA2203001986623的行政专家组裁决,裁决被投诉人冯文佳将争议域名mohu.com转移给投诉人美国莫特纳斯有限责任公司(Motennas,LLC)。
附:美国国家仲裁论坛(FORUM)FA2203001986623裁决书(长按二维码可查看)
裁决作出后,引起国内外域名圈的强烈不满。相关新闻及评论诸如:
(新闻截图)
收到裁决结果后,争议域名mohu.com的域名持有人冯文佳先生联系域名行业专家王培陛先生和孙含会律师团队,就该裁决结果迅速启动诉讼程序。
三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程序
1.与时间赛跑,成功起诉阻止裁决执行域名被转移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规则》,域名裁决作出后,裁决机构允许一方当事人在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注册商不执行裁决,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孙含会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在美国国家仲裁论坛阶段的材料,在裁决生效前提起诉讼,从而阻止域名被转移。内容包括对大量的英文裁决、投诉书、投诉人提交的证据等文件进行翻译;形成案件时间轴,厘清在先权利基础;检索相关证据,对域名持有人的权利及利益进行论证。
提交起诉材料后,多次与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沟通,最终在限期内完成立案。同时,律师团队迅速将立案成功材料发送至域名注册商,阻止域名被转移。
2.克服涉外主体送达层层阻碍,推进程序进行
案件在推进过程中,由于被告美国公司的涉外主体身份,其作为受送达人既没有出现在我国境内,在我国也没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法院送达程序受到客观因素的阻碍及延迟。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尝试多次联系被告美国莫特纳斯公司可能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但委托手续等文件迟迟无法递交法院。
在案件即将超期之时,杭州互联网法院通知原告尝试使用我国在1965年加入的《海牙公约》程序进行送达,需要律师团队进行配合,对相关文书进行翻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缴纳送达费用。
后续,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最终送达被告,在审限内如期开庭。
3.不侵权之诉:强调举证责任倒置及域名侵权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
本案是基于前置的裁决程序,域名持有人是为确认其合法持有争议域名,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及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证明域名注册及使用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举证责任应当归于被告美国莫特纳斯公司,并且,应当在认定是否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而判断域名持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从域名持有人的主观恶意进行判断,根据域名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本案争议域名于2000年1月12日便被案外人注册,而被告美国莫特纳斯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1日,其通过受让取得争议域名有关商标的时间为2020年1月9日。本案域名权产生的时间早于被告主张侵权所依据的商标权产生的时间,争议域名注册不存在恶意。
除此之外,原告冯文佳先生经合法拍卖取得域名,并登记在其名下。被告美国莫特纳斯公司所主张的全部恶意行为均非原告冯文佳先生的行为。后手域名受让方不能对前手行为承担责任,这显然对争议域名当下的持有人是不公平的,更无法说其自身拍卖购买、受让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
4.深挖争议域名背后故事,明确权利主体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及利益
冯文佳先生早在2008年便使用域名mohuli.com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建站系统“魔狐狸工作室”,主要从事网站建设和托管服务。后随着业务的发展成立了相关公司,并且持续使用“魔狐狸”等相关商品及服务标识,用户在其业务经营发展过程中,逐渐使用简称“魔狐”代替原本的“魔狐狸”。
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商品化的切入口之一,一个好的域名承载着一个品牌的命脉,与品牌所精准对应的域名无形中加大了用户及潜在用户访问和使用的可能性,这就是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无形价值。基于此,冯文佳先生通过竞价拍卖购买争议域名,希望能够通过从三拼域名到双拼域名的升级,扩大市场及影响力,实现品牌升级。
通过个案助力客户,实现公平正义。域名及数字资产管理与争议解决是策略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内的拳头产品之一。富有专业优势与实践经验的孙含会律师团队曾代理大量国际知名域名所涉争议解决或诉讼案件并获得胜诉,以专业赢得信赖,为客户带来智慧有效的权利保障。
律师介绍
/孙含会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策略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含会律师曾任职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担任办公室主任兼总法律顾问,在互联网法律行业深耕多年。孙含会律师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域名争议、公司治理、商事仲裁、不动产与酒店管理、企业合规和风险控制、文物保护、公益机构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同时,孙含会律师还担任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电子商务组成员、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争议解决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专家、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创始秘书长等社会职务。
/刘畅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首批优秀撰稿人。
代理多起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香港仲裁中心(HKIAC)、美国国家仲裁论坛(FORUM)等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案件。
业务领域:
著作权侵权
商标侵权
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争议解决及诉讼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物保护
文化娱乐领域民商事诉讼
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