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医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实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是《畜牧法》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而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办法》对畜禽繁育、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涉及的有关标识和档案管理做了全面规定,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强化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规范做好牲畜耳标订购供应工作。保证牲畜耳标质量和供应是实施《办法》的重要基础。根据《畜牧法》规定,提供畜禽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名单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我部兽医局备案。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
三、认真做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是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提高兽医监管水平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全面、准确地记录《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提高养殖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全程监管“有据可查”,从源头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办法》还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并相应增加了畜禽标识代码(也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记录等内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根据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做好与免疫档案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推进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进程。信息化是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建设好本省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作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保证有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做好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要通过建立国家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切实提高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成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今年已启动标识溯源试点项目的北京、上海、四川、重庆等四省(市)要加快推进畜禽标识信息化管理和溯源工作。
五、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是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办法》的实施涉及《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切实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养殖、销售、收购、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管理,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六、采取综合措施大力推进畜禽标识工作。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监管模式。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对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备案,并发放畜禽标识代码。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宣传,增强广大畜禽养殖生产者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的协调和管理,确保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标识订购、供应、信息管理及执法监督等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协调,保证对畜禽标识所需费用的投入,并对畜禽标识数据库建立和信息化管理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投入。
七、做好《办法》实施过渡期相关工作。我部2002年《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推进牲畜免疫耳标制度中做了大量工作,为《办法》实施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考虑到各地与免疫耳标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06年度耳标供应合同,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免疫耳标尚未使用,为保证畜禽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将2008年1月1日之前作为《办法》实施的过渡期。其中,从2007年3月1日起,不得继续对牲畜加施免疫耳标,应按规定加施本《通知》确定的牲畜耳标,两种标识在流通环节同等有效。从 7月1日起,只允许佩戴牲畜耳标的牲畜进入流通环节,已佩戴免疫耳标的牲畜禁止进入流通环节。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牲畜均应按规定加施牲畜耳标,并凭此进入流通等环节。过渡期具体实施方案另文下发。各地要加强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免疫耳标与牲畜耳标的衔接以及《办法》全面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办法》相关配套技术规范,一并下发执行。有关养殖场养殖档案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基本格式和内容另文下发。各地在推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畜牧业司。
附件:1、《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2、《牲畜耳标生产系统技术规范》
3、《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4、《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
农 业 部
二○○六年九月一日
附件1
牲畜耳标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牲畜耳标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新标识的研究,并推广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牲畜耳标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NY 534-2002 家畜耳标及固定器
NY/T 938-2005 动物防疫耳标规范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牲畜耳标
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3.2 耳标固定钳
将牲畜耳标固定于牲畜耳部的专用钳金属工具。
3.3 牲畜耳标编码
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4.牲畜耳标样式
4.1 耳标组成及结构
牲畜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
4.1.1 主标
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
4.1.1.1 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
4.1.1.2 耳标颈
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4.1.1.3 耳标头
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
4.1.2辅标
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
4.1.2.1 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
4.1.2.2 耳标锁扣
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
4.2 耳标形状与规格
4.2.1 猪耳标:圆形
4.2.1.1主标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1.2 耳标颈
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1.3 耳标头
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4.2.1.4 辅标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22mm,厚度2mm;中央孔外口径7.5mm,锁孔的孔径5mm,厚度2mm。
4.2.1.5 耳标锁扣
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
4.2.2 牛耳标:铲形
4.2.2.1主标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2.2 耳标颈
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2.3 耳标头
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为金属材料。
4.2.2.4 辅标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为铲形,锁孔外口径7.5mm,锁孔内孔径5mm,铲为直角长方形,宽36 mm,长58 mm。上端厚度2mm,下端厚度1.5mm。
4.2.2.5 耳标锁扣
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
4.2.3 羊耳标:半圆弧的长方形
4.2.3.1主标耳标面
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
4.2.3.2 耳标颈
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
4.2.3.3 耳标头
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
4.2.3.4 辅标耳标面
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锁孔外口径7.5mm,锁孔内孔径5mm,圆弧半径8.5mm,宽17 mm,总长52 mm,厚度2mm。
4.2.3.5 耳标琐扣
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
4.3 牲畜耳标颜色
猪耳标为肉色,牛耳标为浅黄色,羊耳标为橘黄色。
4.4 耳标编码
耳标编码由激光刻制,猪耳标刻制在主标耳标面正面,排布为相邻直角两排, 上排为主编码,右排为副编码。牛、羊耳标刻制在辅标耳标面正面,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副编码。
专用条码由激光刻制在主、副编码中央。
4.4.1主编码
主编码由7位数字组成,第一位代表牲畜种类,后六位是县(区)行政区域代码,主编码代表牲畜种类和产地。主编码字体为四号体。
4.4.2 副编码
副编码由8位字符构成,以县为单位的连续编码,代表牲畜个体;字体为四号体。
4.4.3 专用条码为农业部规定的二维码。
附录:A(规范性附录)猪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
B(规范性附录)牛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
C(规范性附录)羊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
D(规范性附录)耳标编码示意图
附件2
牲畜耳标生产系统技术规范
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使用连续编码和专用条码耳标。为实现牲畜耳标唯一编号和生产过程规范化、信息化,特制定本规范。
1.缩略语和术语
名词和术语 本规范中的含义
牲畜耳标 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
溯源系统 在信息系统支持下,准确、快速查询和监控牲畜生命周期内的活动,达到有效监控和预防动物疫病,提高实时动态指挥能力的信息系统
生产控制系统 对牲畜耳标生产线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软硬件系统
激光打码 通过编码转换和加密处理,利用激光打码机将唯一识别码印制到牲畜耳标表面
检测流程 通过识读牲畜耳标表面的唯一识别码来检测激光打码质量是否合格的过程
包装流程 将合格牲畜耳标装入包装箱,并生成批次和包装标签的过程
GPRS 通用分组无线服务的简称,基于中国移动GSM无线网络的一种数据传输服务
移动智能识读器 溯源系统使用的、集成数据采集、二维码图像转换、数据存储、表单打印和无线网络传输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2.牲畜耳标生产系统逻辑结构
图1 牲畜耳标生产系统逻辑结构图
3.生产流程概述
3.1任务下载
耳标厂生产控制系统通过Internet从中央数据库下载耳标生产任务信息。
3.2任务分配
生产控制系统将任务分配给各生产线终端。
3.3激光打码
生产线终端接收到生产任务后,控制激光打码机在牲畜耳标表面打印标识号码和二维码。
3.4检测流程
检测设备对已完成打码牲畜耳标进行检测,检测数据返回中央数据库,合格耳标进入包装流程。
3.5包装流程
检测合格的耳标分批次包装,并在批次包装上粘贴批次信息标签,装入标准包装箱内,并粘贴箱信息标签,包装信息返回中央数据库。
3.6发货登记
通过网络将发货登记信息返回中央数据库;合格的牲畜耳标发货到指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牲畜耳标生产系统技术标准
4.1硬件
4.1.1计算机
4.1.1.1生产控制系统服务器的最低配置必须满足:
中央处理器主频PentiumIV 1G HZ以上;
内存容量256MB;
硬盘存储器容量40GB以上;
支持24位真彩色的图形显示卡,支持分辨率1024*768的监视器;
10MB以上网络适配卡。
4.1.1.2生产线终端计算机的最低配置必须满足:
中央处理器主频PentiumIII 600MHZ以上;
系统RAM容量128MB以上;
硬盘存储器容量10GB以上;
支持24位真彩色的图形显示卡,支持分辨率1024*768
的监视器;
10MB以上网络适配卡;
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
4.1.2激光打码设备
4.1.3扫描设备
视频采集器:图像采集采用CCD摄像头,分辨率大于
768*576,500线以上
4.1.4传动与控制设备
4.1.4.1步进电机;
4.1.4.2机械传动系统;
4.1.4.3传动控制接口卡。
4.1.5移动智能识读器
4.1.6打印设备
标签打印机:分辨率达到200dpi以上。
4.2软件
4.2.1操作系统
Windows 98以上操作系统。
4.2.2数据库软件
Microsoft SQL Server2000 Service pack 2(企业版)或更高版本。
4.2.3应用软件
4.2.3.1牲畜耳标生产管理系统客户端软件
4.2.3.2打码设备驱动软件
4.2.3.3二维码图形识读软件
4.2.3.4生产线传动控制驱动软件
4.2.3.5视频捕捉驱动软件
4.2.3.6标签打印驱动软件
4.3网络与安全
4.3.1具备访问Internet的网络设备和软件,网络带宽512Kb以上;
4.3.2内部局域网带宽10MB以上;
4.3.3防火墙等网络安全防范系统;
4.3.4商业杀毒软件。
4.4综合生产环境
4.4.1工作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工作场所 温度 湿度
范围℃ 最大变化率℃/min 相对湿度% 最大绝对湿度g/立方米
生产线 -5~+45 0.5 5~95 29
4.4.2生产线抗机械振动性能
生产线传动系统应能承受正常运行中的机械震动及外界条件下的冲击,不对激光打码机定位和聚焦造成影响。
4.4.3供电电源
生产车间配备激光打码设备和计算机的稳压设备和后备电源。
4.4.4打码、检测
4.4.4.1产品100%检测,检测响应速度应小于0.5秒;
4.4.4.2模具表面误差<0.1%。
附件3
牲畜耳标管理规范
1.牲畜耳标生产
1.1牲畜耳标生产企业由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招标确定,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1.1资质证明
具备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各种证件齐全有效。
1.1.2 生产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必要的技术和生产人员,生产环境无内外污染。
1.1.3生产能力
有相关的生产设备,年生产耳标能力达到5000万套以上。
1.1.4 检测检验
有完备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并能按规定标准和方法实施正常检测,各项制度、记录齐全。
1.1.5 牲畜耳标生产企业应与中央信息数据库衔接。
1.1.6 产品质量需符合本规范第6部分质量控制要求。
1.2 质量服务承诺
耳标生产企业应与耳标定购单位签订《耳标质量服务承诺书》,并严格按照订购计划组织生产,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牲畜耳标,积极做好售后服务,承担因耳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质量控制
2.1 技术要求
2.1.1 原材料
牲畜耳标原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的塑料材料制造。再生塑料不得作为制造牲畜耳标的原材料。
2.1.2 耳标外观
表面光洁,边缘光滑,色泽均匀,各部位规格尺寸符合标准样式规定。
2.1.3 耐用性能
牲畜耳标在自然环境中使用,一年内掉标、断标、碎标率合计不超过所加施耳标的2%。
2.1.4 字迹附着力
耳标编码用激光方式刻录,字迹应均匀透入耳标内部。字迹清晰,在自然环境中不褪色。二维码识读率不得低于99.99%。
2.1.5 强度
2.1.5.1 结合力
主标和辅标结合牢固,脱落力大于200N。
2.1.5.2 主标抗拉力
耳标单件整体拉伸时,耳标头和耳标面脱离的断裂力大于230N。
2.1.6 耐温性能
在-30-50℃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不应发生脱离、变形、折裂,正常使用时钳压不破碎。
2.1.7 工艺要求
耳标不应出现缺料、溢料、塌坑、冷料、气泡、变形、分层等缺陷。
2.2 包装要求
产品包装符合NY 534-2002规定。大、中、小包装表面须注明耳标数量及编码起止号。
3.耳标管理
3.1 订购
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统一招标订购。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牲畜耳标的订购计划,并将订购计划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本省的耳标订购计划通过耳标订购网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通过网络将耳标生产计划通知耳标生产企业。
3.2 供应
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
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3.3贮存
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无化学品及有毒物品等污染的库房内。
3.4 回收
猪牛羊加施的牲畜耳标在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剪断收回,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3.5 销毁
回收的耳标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3.6 检查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饲养、出售、运输、屠宰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7 记录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订购、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牲畜耳标的回收、销毁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8 监督管理
农业部定期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牲畜耳标抽查,进行质量检测,并公布质量检测结果。
附件4
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运行、安全、维护等工作。
2.数据库系统建设
建立国家畜禽标识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中央数据库存储全国范围内畜禽标识及编码、养殖档案、系谱档案、防疫档案、检疫证章、移动监督、产品标识和追溯管理等数据信息。省级子数据库存储本省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与中央数据库保持同步数据更新。
数据库内容、结构、命名、数据分区及交换格式等设计应满足:
2.1实时查询、汇总、统计分析与报表生成等功能要求;
2.2网络互联互通要求;
2.3现有数据存储总量和应用发展的升级要求;
2.4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要求。
数据库系统建设参考标准见附件。
3.运行管理
3.1国家畜禽标识中央数据库建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子数据库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建立。
3.2数据传输管理
3.2.1基础信息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利用计算机终端将区域信息、机构信息、人员档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上传至中央数据库。
3.2.2标识信息
3.2.2.1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填报本辖区畜禽标识需求时间、数量、畜禽种类等信息,利用中央数据库系统申请标识订购。
3.2.2.2 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登录中央数据库系统对县级机构的畜禽标识订购申请进行审核。
3.2.2.3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提交的畜禽标识订购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招标结果,选出畜禽标识生产厂商。同时将审核意见及选出的生产厂商名称等信息发送到中央数据库。
3.2.2.4 中央数据库系统生成畜禽标识编码和二维码数据。
3.2.2.5 耳标生产任务由中央数据库统一下达。耳标生产厂与中央数据库建立网络通道,并将生产结果和发货信息返回到中央数据库。
3.2.2.6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畜禽标识后,核对
畜禽标识包装箱信息,利用中央数据库系统签收畜禽标识,并将发放和申领信息传回中央数据库。
4.系统安全保障
4.1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之间建立专用数据通道,利用虚拟专线(VPN)等技术对数据传输进行加密;
4.2安装硬件防火墙和防病毒设施,保障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系统安全。
4.3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系统建立数据库安全存储机制,采用双机热备和容载系统保证数据安全。
4.4中央数据库系统设定安全访问权限控制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用户访问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
4.5采用硬件加密技术对数据库终端访问用户进行管理和控制。
4.6设立专门数据中心机房,配备监控、防火、防盗等运行环境保障设施。
4.7系统建设和运行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建立严格的内部查询制度。
4.8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定期备份,保障数据库系统的故障备份。
4.9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档案保存年限,将超出规定年限的数据从数据库中移出归档。
5.数据库维护
5.1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维护。
5.2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维护制度,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硬件检测、检修和系统软件的监控、升级。
5.3省级子数据库建设单位负责子数据库的维护,并对地、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人员进行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系统运行和应用培训。
5.4中央数据库定期向省级子数据库分发数据,保证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人员管理
6.1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子数据库配备数据库运行、维护、安全监管专职人员。
6.2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数据的统计、分析、检索、传报等工作。
6.3根据系统运行的需要,各级机构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附:《数据库系统建设参考标准》
附:数据库系统建设参考标准
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系统配置
项目 系统配置 用途
机房 机房装修
空调
消防
布线
防静电地板 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运行的基本保障条件
硬件 数据库服务器
应用服务器
路由器
交换机
机架
UPS
防火墙
存储系统
磁带备份 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系统运行的必要的硬件环境
系统软件 操作系统
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中间件 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系统运行的基础平台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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