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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公开发布2023年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4-09-19 20:06

9月1日,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23年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华伟主持,市司法局局长孙权新向媒体通报2023年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正面案例6个,负面案例4个。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洋廷,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仔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张建平参加新闻发布会,分别就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柔性执法手段等问题,回答现场记者的提问。

发布会现场

这是我市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以案例分析、法条解析、释理明晰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理念原则、程序规定、法律适用向社会进行以案释法。通过此次案例发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公信力,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切实了解行政执法理念,密切关注行政执法工作,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同时,根据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司法局每年都会选取1-2个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领域进行专项督查,并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工作,以案释理、以案说法、以案促改,促进全市行政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纵深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优化。


2023年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

  一、正面案例(6个)

(一)唐某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首违不罚案

2023年6月20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常德港德山千吨级码头水域开展执法检查,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登上停泊的豫某号散货船。经查,该船船长唐某未按照规定填写航行日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同时,该行为系首次发现,并当场改正,且未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险情或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海事管理类第6项首违不罚的情形。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对唐某进行警示告诫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案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合理适用“首违不罚”条款,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首违不罚”不是无原则的放纵,也不是无规则的“法外开恩”,而是“审慎下的包容”,统筹执法的“力度”与“温度”,促进市场主体尊法守法意识的提升。

(二)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1日以来,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常德市武陵区辖区现场查获,某网约车平台公司4辆注册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第187项“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现场发现网约车平台公司4辆及以上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30000元罚款”之规定。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约车的规范营运是当前交通运输领域的热点难点,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营运车辆管理不严格、从业资格审核不到位、实际派单不规范等种种乱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通过强化行业管理和规范检查执法,有效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强化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合规化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合规开展运输经营活动,促进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某砂场指使货运车辆超限装载货物出场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9日9时许,桃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某砂场进行源头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存在未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的行为。经查,该砂场经营管理人员当日指使湘J某号车辆超限装载货物出场,其行为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其初次发现违法行为,并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类第44项之规定的从轻情形。桃源县交通运输局责令该砂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直接危及公路桥隧安全,容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大对煤炭、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车辆出场的管理,是防止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关键一环,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管理权限,才能够有效防止超限超载的发生,其自身也才能发展长远。

(四)罗某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3日15时许,罗某驾驶粤S某号小型汽车在市城区光荣路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巡逻至此发现此行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车主现场开出一张绿色违法停车告知单,提醒车主及时纠正违停行为,对此次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不予罚款。

针对外地车辆因为路况不熟而发生的违法停放行为,公安交警部门本着满足群众期待、法理情有机结合的原则,对机动车违停实行“黄色和绿色执法告知单”的温馨执法方式。对本地车辆不影响通行安全的违停行为,实行“黄色交通违法温馨告知单”;对外地小型汽车因不熟悉路况首次违停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的,实行“绿色交通违法温馨告知单”,既体现了交通安全执法领域行政处罚的尺度标准,也体现了综合监管、分类处罚的人性化温度。

(五)王某等4人擅自改装机动车辆行政处罚案

2023 年 7月18日,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叶湖大队在环湖路沙滩公园查获4台改装的小型机动车。经查,改装车辆分属王某、谢某、范某、李某等4人,4辆小车均已改装排气系统、车身颜色、轮胎规格、车身包围、灯光系统,且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叶湖大队责令王某等4人限期恢复车辆原状,并分别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擅自改变机动车相关构造,导致车辆自身安全性能降低,对道路上其他车辆的通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改装排气系统后,巨大的噪音严重扰民。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加大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查处力度,对摩托车、大排量跑车非法改装、噪音扰民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辆”的基础上,加强源头管理、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净化了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为广大市民积极营造了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交通环境。

(六)刘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搭载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18日9时许,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指挥中心大数据分析预警获取违法信息后,及时调派警力在省道S307某蔬菜种植基地路段现场查获刘某驾驶车牌为湘J某号轻型普通货车违反规定搭载蔬菜采摘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中驾驶室4人,货箱搭载13人。驾驶员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驾驶员刘某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公安交警部门加大科技投入,积极搭建智能化、信息化交通安全管理平台,升级、兼容各类大数据系统,并与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实现相关管理数据的共享,随时研判、定期分析,提前预警、及时布控,实现了对现场发生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早发现、早预警、早查处,用科技弥补警力不足,用科技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负面案例(4个)

(七)杨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行政处罚案

2023 年 3 月 3 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接市民投诉称湘 J某号出租车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当日,石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湘 J某号出租车驾驶员杨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情况进行查证,认定其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其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石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驾驶员杨某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时,没有严格依照《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当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调查及证据固定等,导致该案执法程序不规范、证据收集不完整、违法事实认定不充分,存在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一简到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石门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八)曾某异地培训学员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2日,西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汉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超越区域许可,异地培训驾驶员学员。经查,汉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驾驶员教练曾某驾驶湘J某学号教练车,在该公司注册许可地以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其行为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西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版,已废止)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驾驶员教练曾某作出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进行异地培训的教练车属汉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曾某为该公司驾驶员教练,受公司指派培训学员,属职务行为,执法部门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该违法行为系曾某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处罚对象明显不适当。此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重新制定发布,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培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了处以罚款的规定。该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常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西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对汉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培训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并依法撤销对曾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孙某超载行驶行政处罚案

2022年10月10日17时许,孙某驾驶湘J某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安乡县三岔河镇三五公路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湘J某号中型校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安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通过现场过磅,发现孙某驾驶湘J某号重型自卸货车载货超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安乡县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孙某作出作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作出驾驶证记6分处理。

该案办案民警对违法车辆超载处罚仅凭一张过磅单,对违法车辆荷载的标准、超载的吨位和幅度,均没有进行现场确认,证据收集不完整,事实认定不充分。同时,处罚该超载车辆,对超载部分货物的现场卸货转运情况,没有进行核实和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状态消除”的情况。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市交通警察支队责令安乡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十)孟某饮酒驾车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1日20时许,孟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J某号小型汽车,经西湖管理区东湖路与教育路交叉路口,被西湖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现场检测结果为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车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西湖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孟某作出罚款贰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执法民警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进行询问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申请听证记载不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错误。以上问题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由市交通警察支队责令西湖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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