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警方经过侦查,初步认定#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嫌犯为有预谋作案#的,这个热搜,让我久久不能平静,脑中在想《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的是谁?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能做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平等地保护每一个正常生活、学习的孩子。现在有一种几乎是虽不宣之于口、大家却心照不宣的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护“出格”的未成年人上更加有用。会有这样的看法并不奇怪,毕竟正常生活、学习、不“出格”才是绝大多数孩子的常态,不需要有特别的法律看顾。
但是,现实往往是一旦有个“出格”的未成年人,对应的就会有个“被欺凌”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咱们这次只说“被欺凌”的未成年人,他们两方站在一起,请问我们应该作出什么样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从律师的专业角度来看,就说最近的邯郸三害案,三个初中生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的话,要经最高检的追诉,但即便如此,不会死刑,因为第四款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
是“应当”不是“可以”,所以“三个小恶魔”不会被判死刑。
有很多人说,虽然那个“被欺凌”的孩子已经死了,但是“三个小恶魔”的人生也毁了,他们受到了惩罚,这事儿“大体”扯平了。
但是也有很多人反驳说,前者的说法十分离谱,甚至拉偏架,生命至上,“三个小恶魔”也应该付出生命的代价。
文明社会是否定“同态复仇”的。更别说,绝大部分的人还是会认为“他只是个孩子”。
所有的未成年人,包括所谓的“天生坏种”因为生活在我们这个文明社会中,即便做了天大的恶,法律也会给他留一条性命。
而那些被这些作恶的孩子欺负了、甚至欺负到没了命的未成年人,需要怎样的“被保护”呢?
有“熊孩子必有熊家长”,《刑法》第十七条只是要求家长在事情出现后要严格管教孩子,但这可能太迟了。
如果制定相应的法律,让不负责任的家长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获得相应的处罚或许能让熊孩子们收敛点吧!
他们往往不怕法律,他们怕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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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相信这个案子会有公正的判决,我会持续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