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时间:2021年09月17日
生效时间:2021年09月17日
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微信聊天是用户和朋友们沟通的场所,朋友圈是用户分享和关注朋友们生活点滴的空间,微信公众平台是一个企业、机构与个人用户之间交流和服务的平台。一直以来,微信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绿色、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和《微信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及专项规则,微信内流转的链接内容得到了良好的管理。为了进一步优化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更好地保障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现将非由微信公众平台产生(即域名地址不归属于微信公众平台)且在微信内传播的外部链接(下亦简称“外链”)内容相关管理规范进行公示。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内容,腾讯有权将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链接内容在微信继续传播、停止对相关域名或IP地址进行访问、阻止相关链接直接打开、在朋友圈对相关内容做不可见处理等;由微信公众平台或开放平台账号施行或者发起的,一经查实,前述账号、主体也将按照微信相关规则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账号封禁直至注销等,对于情节恶劣的情况,永久封禁账号、域名、IP地址或分享接口,并公告处理结果;微信也有权依照本规范及相关协议、专项规则的规定,拒绝再向前述主体提供服务。
为了维持微信绿色、健康的生态,以及优化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对在微信传播的非外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快照页(即“小程序单页模式”)、小游戏快照页(即“小游戏单页模式”)及其他近似内容,腾讯有权参照本规范中对外链内容的约定进行管理。
特别说明的是,本规范是为进一步提升微信绿色、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而进行的平台内管理措施。平台并不因制定本规范而承担额外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也不构成任何意义上对相关内容均可处理的承诺。
具体规则及相关处罚如下:
1. 诱导分享类内容
1.1 要求用户分享,分享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分享后方可知道答案等;
1.2 通过利益诱惑,诱导用户分享以及传播外链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以金钱奖励、实物奖品、虚拟奖品(包括但不限于红包、优惠券、代金券、积分、话费、流量、信息);声称分享可增加抽奖机会、中奖概率、成功可能;通过签到打卡、邀请好友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助力、砍价、加速)、设置收集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集赞、集卡、集福、集碎片)等形式利诱、诱导用户分享以及传播外链内容的;
1.3 用夸张言语来胁迫、引诱用户分享的。包括但不限于:“不转不是中国人”、“请好心人转发一下”、“转发后一生平安”、“转疯了”、“必转”、“转到你的朋友圈朋友都会感激你”等;
2. 诱导关注类内容
强制或诱导用户关注公众账号的,包括但不限于关注后查看答案、领取红包、关注后方可参与活动;
3.诱导或误导下载/跳转类内容
3.1 外链内容所明示或暗示的金钱奖励、实物奖品、虚拟奖品(包括但不限于红包、优惠券、代金券、积分、话费、流量、信息)等利益内容,用户无法在微信内获得,而需要下载或跳转到外部APP,或需要用户离开微信、下载特定内容或完成特定操作,才能获得的;
3.2 外链内容标题、页面文案、按钮说明、文字提示等与实际实现的效果不符,造成用户误解或误导用户点击,导致用户下载或者跳转到外部APP的,例如点击新闻标题后、点击“展开全文”后、点击“继续收听”后、点击“领取红包”后直接跳转到外部APP内或下载页等;
4. 违规拼团类内容
4.1 虚假的拼团活动,如全部或部分拼团参与者无须进行支付,或部分拼团参与者所支付的金额与其他参与者明显不相当的;
4.2 欺诈性质的拼团活动,如全部或部分拼团参与者通过拼团所获得的实物或虚拟物品,其价值明显低于用户付出的对价的;
4.3 带有抽奖性质的拼团活动,如拼团参与者之间获得的实物或虚拟物品之数量或质量、价值等明显不相当的;
4.4 拼团活动无明确且清晰的活动规则,或规则未以显著方式向用户公示,可能误导用户参与拼团或进行支付的。例如在活动规则中约定用户拼团失败后,已支付的费用不退回,但活动规则未以显著方式向用户公示的;
4.5 任何在微信朋友圈内传播的拼团类外链内容;
5. H5游戏、测试类内容
以游戏、测试等方式,吸引用户参与互动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比手速、好友问答、性格测试,测试签、网页小游戏;
6. 欺诈类内容
6.1 虚假红包、活动
通过虚假的红包、活动等形式,以赚取金钱、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等方式欺骗用户参与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现金红包、虚假话费卡、虚假流量红包、虚假优惠券、虚假优惠活动等;
6.2 宣传或销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
通过虚假宣传、恶意营销等方式,向用户宣传或诱骗用户购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品的,例如以骗取邮费为目的的赠送物品活动、虚假付费服务等;
6.3 仿冒微信公众账号排版、域名
仿冒微信公众账号文章排版、域名,可能造成微信用户混淆的;
7. 违法经营及可疑服务类内容
7.1 非法分销行为;
7.2 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未获得在先的行政许可或未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发布、传播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药品或医疗器械推广内容的、违规发布证券或期货等投资类有偿咨询内容的、违规发布烟草宣传内容的;
7.3 以任何形式参与、鼓励、促进或诱导他人排斥正常商业竞争的行为,或为前述行为的传播提供便利的;
7.4 提供任何主动设置或引导用户以隐藏、掩饰、更改等方式不披露用户真实身份的通讯、社交、信息交互的服务;
7.5 其它违法经营及可疑服务的行为;
8. 谣言类内容
发送不实信息,制造谣言,可能对他人、企业或其他机构造成损害的,例如自来水有毒、香蕉致癌、小龙虾不能吃等;
9. 骚扰信息、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等影响用户体验的内容
传播骚扰、欺诈、垃圾广告等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中奖类信息,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信息,假冒伪劣商品信息,虚假服务信息,虚假网络货币,一定时间内大量分享可能影响用户使用体验的信息和链接等;
传播其他影响用户体验的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侵扰用户安宁、造成用户使用体验减损或者影响软件正常使用和运行的信息,如批量或高频次发送的、由机器生成的或传播明显异常的非正常通信需求、可能影响微信健康生态秩序的内容等。一经发现,腾讯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微信账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删除违规内容、限制内容的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折叠内容、将内容处理为仅发布者自己可见等)。
10. 题文不符、内容低俗的信息
10.1 题文不符的信息
故意拟制耸动标题,或以明显倾向性、误导性、煽动性的标题吸引他人点击的,即俗称“标题党”;
10.2 内容低俗的信息
涉及性器官、性行为、性暗示的,传播低级趣味、庸俗、有伤风化内容的,或者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内容的,例如:传播走光、偷拍、露点、一夜情、换妻、性虐待、情色动漫、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推介淫秽色情网站等;
11. 非法获取和使用用户数据、信息
11.1 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并向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用户数据的,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用户共享个人信息(手机号、出生日期等)才可使用其功能,或收集用户密码或者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身份证号,生日,住址等);
11.2 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并向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滥用用户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头像、昵称等),以告知、引导、指示其他用户点击、打开、下载或分享应用或链接内容的;
11.3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不得通过本服务收集、存储、抓取、获得或要求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数据等腾讯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账号、微信密码、QQ号码、QQ密码、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也不得将所合法获得的前述数据自行或提供给其用户、客户用于创建、补充或维护自身关系链;
11.4 除标识用户身份以外,禁止任何外链将通过授权获得的标识用户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头像、昵称等)作其他用途,例如获得授权后直接将该等信息作为二次加工素材;以帮助用户修改、美化、加工头像、昵称为名义,将拉取的用户头像、昵称直接予以使用;
11.5 鉴于外链中使用浮层可能导致用户头像昵称等信息泄露,禁止任何外链使用含有用户数据隐私的浮层,包括但不限于采用部分或全部遮挡的方式引导或误导用户点击进行下载或关注;
12. 侵害他人权利类内容
发送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13. “宗教性捐献”及相关信息
任何传播“宗教性捐献”,可能对微信用户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信息,例如:在线供奉佛祖、在线放生等;
14. 有偿投票内容
包含吸引或者要求用户有偿进行投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线上支付,直接获得虚拟物品、礼物、积分及其他商品,或可兑换该等利益的兑换券、可用于购买该等利益的折扣券;
15. 干扰正常使用、强制跳转类内容
任何强制、劫持用户跳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用户点击“返回”时强制跳转到非上一级页面等;
16. 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相似功能服务类内容
16.1 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已有主要功能或功能组件相似、相同,或可实现上述功能或功能组件的主要效用的内容;
16.2 页面、风格、功能、描述或使用者体验与微信或其服务平台类似,可能造成微信用户认为其所使用的功能或服务来源于腾讯或经腾讯授权的内容;
17. 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
外链不得含有任何由第三方软件、网页或终端生成的具有识别、标记功能的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用户造成诱导、骚扰、以任何形式未经用户同意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用户关系链等用户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的特殊字符集、特殊标识、特殊代码以及各类口令等;
18.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9. 恶意违规及对抗行为
恶意违规及对抗行为是指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性,客观上实施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及《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9.1 重复多次违规:违规被处理后仍采用类似或其他形式继续违规的;
19.2 对抗平台措施: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对微信外链内容管理的运营流程、安全策略等进行技术对抗、规避绕开、寻找或制造平台漏洞实施违规行为或为此提供协助的;
19.3 限制页面浏览渠道:无正当理由,通过技术手段限制页面浏览渠道,导致微信展示效果和其他浏览器展示效果实质性不一致。比如,无正当理由将页面设置为仅允许在微信内展示,或在微信不能完整展示等;
19.4 采取其他对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设或仿冒腾讯官方投诉反馈入口和相关功能页面、恶意屏蔽网页分享转发等原生页面功能以及嵌套多级跳转网页骗取用户点击访问等行为;
20. 阶梯处罚规则
首次违规的链接修改完可申请解封,申请方式为点击页面上的“申请恢复访问”,提交相关资料发起申请。
对于重复、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的行为,平台将视具体情节采取不同程度的阶梯处罚措施,有权在整改申请通过后设置观察期,观察期结束方予以恢复。
对于违规后仍进行恶意对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多域名、多账号等以规避、限制、扰乱平台管理措施的),按第19条“恶意违规及对抗行为”处理。
为保障平台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避免利用注册不同账号、设立或使用不同主体进行注册等方式绕开、避开或对抗平台的管理,对于同一主体,或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关系,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关系,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该主体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关系,协议控制VIE结构,或从证券市场披露、其官方宣传等能够确认存在关联的关系等)单独或合计多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服务相关的协议规则的行为,腾讯有权不再提供申诉渠道,亦有权拒绝再为该等主体的链接内容或域名在微信内传播。
申诉及常见问题可查看:https://kf.qq.com/faq/170118UnqeUZ170118mUb6f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