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积极开展作品版权登记?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著作权人都依法享有版权(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由于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权利状态不够清晰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保护和行使权利,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应及时进行作品登记。
1、作品版权登记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著作权纠纷。
2、作品版权登记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3、作品版权登记在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
作品申请资源登记的申请人有哪些?
依照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凡户籍在河北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以及在河北省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非河北省户籍人员需提供在冀暂住证明),都可申请对其创作的作品在“河北省版权服务平台”www.hebeibanquan.com.cn进行免费著作权(版权)登记。
作品登记流程
1.平台首页通过手机号/用户名登记已实名账号;
2.点击“著作权管理-作品登记-新增登记申请”,进入作品登记界面;
3.按平台要求完善作品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填写作品自愿登记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请”;
4.在弹窗中确认“登记通过后是否出具纸质作品登记证书”以及“登记通过后是否申请首页作品展示”;
5.如申请被驳回,可在“登记申请管理-退回修改”列表中点击“修改”进入编辑页面,并参照“审核意见”补充、完善资料后再次提交审核。
注:登记通过后,作品登记电子证书可在“著作权管理-已登记作品管理”的列表操作中点击“自助服务”进入查看证书界面,点击“电子证书”进行下载,或点击“首次打印”申领纸质证书。电子版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
作品权利的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所不同。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品的合理使用及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哪些侵犯版权的行为容易被公众误认为是合法行为?
1、日常生活中,歌手等表演者使用他人音乐、编剧作品进行演唱和表演;2、餐厅、饭店等机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3、KTV、卡拉OK将他人音乐作品制作进点歌机点唱;4、网络服务商提供MP3或影视作品供在线收听或下载(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作品);5、电视台将MTV、电影片段供观众点播等都应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支付报酬,如未经许可,就属于侵权;6、计算机硬件服务商非法预装软件等等。
版权受到侵犯之后怎么办?
版权受到侵犯时,著作权人首先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然后可以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解决(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3)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通过提交立案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以及其他证据,申请对侵权行为立案查处;(4)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诉讼: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侵权的证据?
权利人可以提交的证据有两类:一类是证明原告享有版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另一类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
侵权行为应当怎样赔偿?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报刊、网站能否随意转载他人作品?
不能。对于报刊来说,作品在刊登后,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纸、期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于网站来说,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来源/衡水市版权局
编辑/刘汇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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